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0〕14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浙江、山西省从电价中提取资金解决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批覆》(发改价格〔2007〕33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收缴
第四条 扶助基金按国家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徵收,徵收期限为20年。
第五条 扶助基金由省电力公司代征,资金按季上缴省国库,并于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度代征资金与省财政进行清算。省电力公司前期已徵收的扶助基金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天内缴入省国库。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扶助基金安排的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3款“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第十条 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实施规划及年度预算额度编制本地区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实施,并将经批准的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画报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扶助基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可暂将扶助基金拨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开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专账核算,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画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按原渠道报批。扶助基金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年终编制决算,并将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扶助基金徵收、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扶助基金及时足额徵收,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扶助基金徵收範围、标準、对象和期限,擅自减征、免徵或缓徵扶助基金,以及挤占、截留、挪用扶助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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