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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组织和实施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控制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各类专项(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018年12月,机构改革组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农业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整合市辖区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能,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辖区分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基本介绍

中文: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地区:焦作市範围:乡规划管理类型: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规划规範性档案并组织实施。
(二)
(三)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负责中心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指导县(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範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项目的性质和用地规模的审定工作;负责审核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造型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七)负责审核道路、桥涵、管线等市政设施的综合规划;审核道路、桥涵、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走向等;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範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按规定负责收缴建设工程配套费和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相关行为的罚没款。
(十)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会务、档案、财务、机要、保密安全、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目标管理、催办督办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规划编制科。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或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各类专项(专业)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项目的选址;指导县(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建设用地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範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项目的性质和用地规模的审定工作;负责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四)建筑与环境工程科。负责审核建筑方案设计与造型;负责有关费用收缴手续的办理;参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竣工验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市政市容设施科。审核道路、桥涵、管线等市政设施的综合规划;负责道路、桥涵、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走向等;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六)法规监察科。负责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拟订有关规划方面的规範性档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複议、行政诉讼工作;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範围内各类建设工程规划的违法行为。
(七)村镇规划科。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指导全市镇和村庄规划。
(八)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处理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5.改变建筑用途性质审批;6.市辖县(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市辖名镇总体规划核准;7.国家、省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审核;8.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9.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备案

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各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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