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中国古代官名及姓氏)
官名
中央
殷商时代始置,位次三公,与六卿相当,与司徒、司空、司士、司寇并称五官,掌军政和军赋,春秋、战国沿置。汉武帝时置大司马,作为大将军的加号,后亦加于骠骑将军,后汉单独设定,皆开府。隋唐以后为兵部尚书的别称。
参考《史记.楚世家》:“立子比为王,公子子皙为令尹,弃疾为司马。”
部队
汉武帝定製,司马,主武也,掌管军事之职。大将军所属军队分为五部,各置司马一人领之。魏晋南北朝,诸将军开府,府置司马一人,位次将军,掌本府军事,相当于后世的参谋长。 宋制,司马铜印墨绶,绛朝服,武冠。至隋时废州府之任,不置司马,改置治中。
参考《三国志.蜀志.姜维传》:“延熙元年,随大将军蒋琬往汉中。琬既迁大司马,以维为司马,数率偏军西入。”
职能
管理军赋
国家的军赋,在周代包括兵役和军用物资。如《汉书·食货志》所说古者“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这里的“士徒”指服兵役的将士和徒兵,“车马、甲兵”则为军需物资。司马管理军赋,并不是只掌管其使用,而是从制定军赋标準到徵收运送,直至调配使用均由其负责。其能有效的管理军赋或者说保证军赋的徵收和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他必须对土地、人民及收成情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以此为依据,制定符合实际的徵收标準;同时又要做到对军队的数量和配备情况心中有数,从而保证赋有所出和赋以足兵。正如《国语·鲁语》所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又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尼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规偃猪,町原防,收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甲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这就是周代司马具体情况的例证,因此司马不仅要进行“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等大量工作,而且还要“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荀子·王制》)。另据《左传·襄公四年》载鲁国向晋国请求以鄫作为它的附庸国一事说:“鄫无赋于司马,为执事朝夕之命敝邑,敝邑褊小,阙而为罪,寡君是以愿藉助焉”,杜预注云:“晋司马又掌诸侯之赋”,可见元侯大国的司马不但掌管本国军赋,而且还管理附庸国乃至诸侯的军赋。
组织军训
执行军法
“司马”作为全国军队的最高管理官,除管理国家军赋和组织军事训练外,还是军法的执行者。如《周礼·大司马》:“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及战,巡陈,胝事而赏罚”,“大役与虑,属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赏诛”。这些都说明,在军事活动中,所有涉及赏罚等军法事宜,均由司马处断。司马的这一职能在《左传》、《国语》中亦有所记述,如《国语·晋语三》载晋国将领庆郑,因违反军令,晋惠公命司马说杀之,司马说于全军将士前历数庆郑违反军令的四大罪行,然后对其实行斩刑,以儆全军。据《左传·文公十年》载,楚王与宋、郑二国君田猎于孟褚,“宋公违命”,左司马天畏“抶其仆以徇”,这是司马在田猎中(实为军事演习)惩罚违令者的事例,即使一国之君亦严惩不贷。又如《国语·晋语五》载:“赵宣王言韩献子于灵公,以为司马。河曲之役,赵孟使人以其乘车乾行,献子执而戮之”;《左传·襄公三年》亦载:“晋侯之弟杨乾乱行于曲梁,魏绛(时为中军司马)戮其仆”。“乾行”、“乱行”均为破坏行军作战队行的行为,对违犯正常军事行列者由司马负责处治。从上述几例中可见,无论是军事演习还是在真正的战争中,凡违反命令和军规者,小自车仆,贵至国君,均予以严厉惩处,而执法者即是司马。上引《左传》、《国语》等材料反映的虽是春秋时期的事件,但所记述的均为周制。春秋时如此,西周时亦当不例其外,与《周礼·大司马》所记相印对,足以证明司马无疑是军事执法官。
司马的职责除上述几个主要方面外,由于在奴隶制军事制度中具有“寓兵于农”、“寓将于卿”的特点,加之司徒、司马、司空共同管理国家事务,所以三司既有分工,又互相联繫,特别是司马还负责管理军赋。与此相关,他还必须与主管人民的司徒和主管工程建设的司空协作,从事“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等大量非军事的工作,这些工作也是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通志·睢县採访稿·袁可立故宅》:“东西临街二石坊,左曰‘三世司马’,右曰‘宫保尚书’,皆距大门五十步之遥,略如公署辕门式。”
姓氏
例如:司马迁,司马懿,司马光,司马相如,司马华龙,司马小加,司马瑞东,司马平邦,司马悲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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