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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计程式

简易审计程式

简易审计程式理论基础是矛盾特殊性理论,审计的项目是财政财务收支内容单一,原则是兼顾程式的简易性与正当性。

基本介绍

中文:简易审计程式理论基础:矛盾特殊性理论审计的项目:财政财务收支内容单一原则:兼顾程式的简易性与正当性

概念

简易审计程式是指在基本审计程式合法并保证审计质量情况下,对审计局内部操作程式进行的适当简化。

理论基础

任何程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支撑,对某一程式机制的具体程式规则的确立都必须以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为指导,简易审计程式确立有着自己的理论基础。
一、矛盾特殊性理论
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无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矛盾是客观普遍存在的。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要求我们坚持对具体事物具体分析的原则。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①。具体事物具体分析就是要分析各种事物矛盾的特殊性,不同性质的矛盾必须用不同的方法解决,“对症下药”地解决问题,防止“一般化”、“一刀切”的弊病。每一门科学的任务,也就在于揭示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定过程、一定领域的特殊的矛盾运动规律。只有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特殊方法。矛盾普遍性原理给我们指出了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的总方向。无论认识和处理什幺问题,我们都要从分析矛盾着手,坚持矛盾分析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最根本的方法。
具体到审计中,被审计单位规模大小各异,经济活动面有宽有窄,财政财务收支内容有繁有简,审计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将近似的被审单位及审计项目加以归类,对不同种类被审单位及项目应当採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因此,不能只套用一种程式模式而忽视被审单位及项目之间差异性,而应採取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式问题。程式的类型化正好符合这一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程式去解决问题,它是符合矛盾的特殊性原理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要求,是科学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法的具体体现,是防止形上学的重要方法。
二、程式正义理论
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制度对正义性的追求不容置疑。当今社会,审计公正成为国家审计的根本价值追求,其直接目的是追求实体正义,使公共资源得到有效合理使用、揭露权力运行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现代法治原则强调国家审计监督权要规範行使,程式正义开始受到关注,把公正的程式保障也作为国家审计目标或者价值判断的标準,而把实体正义作为在程式正义制约下力图最大限度予以实现的价值。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程式正义已成为深入人心的审计观念。之所以要坚持程式正义,一是因为程式公正能够促进审计监督的真正实现;二是因为程式公正可确保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及相关利益者对整个审计制度产生信任
依照程式正义理念,任何程式都应当具有公正价值。程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程式的虚无。简易审计程式是一种审计程式,具有正当程式的一般要件。简易程式虽然捨弃了某些程式要件,如省略审前调查、不再编写审计底稿、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上直接签字替代审计意见徵求书等,但它对程式理性原则、被审计单位参与原则、审计人员中立原则所要求的一般要件的坚持,表明简易程式并不等于随意简单的程式,也并非不遵守任何程式,简易程式实际上是在损害程式正义的基础上再充分考虑到程式的经济性。简易程式虽然抛弃了正当程式的部分内容与标準,但其简化的环节与程式是其适用审计项目中必要与合理的省略,这些省略与简化都不至于损害程式的正义,仍然符合正当程式理念的根本所在,能够保障程式的正义。
三、效率理论
国家审计是一项耗费国家经济资源的活动,国家为了保证和支持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随着审计投入的增加,相应的审计成果也会增加,但其边际收益是递减的,一定程度后会产生负效益,亦即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如果要为每一个审计项目提供充分、谨慎的程式保障,那幺便有许多其他的被审计单位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国家对审计活动所投入的审计资源也是有限制的,不可以无限地增加,企图通过增加国家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资源的投入来解决审计任务繁重的问题,实现审计效率的最大化是不现实的,所以只能通过成本结构最佳配置达到效益最大化,即由国家来设计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式。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必然要求审计程式走向效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需在法律的引导下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种审计程式越是有利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高效率,那幺这种程式的效益就越高,简易程式正是为了回应时代的要求,围绕效益问题使资源分配达到效益最大化,使之充分发挥它的功能作用

程式建构

借鉴司法诉讼简易程式的规定.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简单审计项目的简易程式.需要从以下四个面对简易审计程式进行明确。
(一)简易审计程式的适用範围
对审计程式作一般程式与简易程式划分关键在于分界点.即适用範围如何设定.这是构建该制度首先应当解决的核心课题
现在.我们梳理出适合简易程式审计的项目基本有:财政财务收支内容单一、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或人均费用较低部门和单位、资产负债规模较小、经济活动涉及面窄、影响範围不大的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等六类。当然,上述审计项目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满足“情节轻微.问题事实比较清楚”这一前提条件,具体尺度由审计机关在审计中予以掌握 为了减少因处理处罚限度不符合简易程式而转为一般程式、增加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情况出现.诸如财政决算、经济责任、行业审计以及涉及大案要案等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能性较大的项目.一律以不适用简易程式为宜。因为重大审计项目按简易程式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式设立的目的。
由此,对简易审计程式应作这样宽泛的理解,即它主要是基层审计部门审计简单的审计项目所适用的审计程式
(二)审计项目的繁简分流
前述简易审计程式的範围应当通过设立审计项目分类制度来加以确认.进行繁简分离.是解决审计资源与审计项目矛盾的最佳途径
尝试审计项目的繁简分流.就是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将简单的审计项目筛选出来.通过简化审计程式.有利于迅速正确地审结这些项目.使审计机关可以用大部分的资源去审计大项目。审计人员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考虑审计中随时可能遇到的更为複杂的问题.高质量地审计好相对複杂的项目.从而能够使所有的项目都得到适当的合理的审计.以达到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的目的。改变主审两头兼顾、难以发挥最佳效益的状况
结合司法机关运用简易程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超过70%的实际情况.建议将项目繁简比例初步定在3:7至2:8之间。因为规定的简易程式适用範围过于狭小,所以在立法上要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式的适用範围.在执行中要严格限制超範围适用简易程式.可以预防简易程式适用上的无序现象
(三)简易审计程式的特别规定
1.简易审计程式简化原则
程式正义与审计效率是审计程式中两个同等重要的目标。提高效率不能以牺牲正义为代价.程式正义至上的原则不可动摇。简易审计程式中两种价值的协调.需要参照有关简易程式设计的一般的、宽泛的以协调公正与效益为出发点的原则。
(1)兼顾程式的简易性与正当性。简易审计程式只是对程式的简化,并没有改变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因此。简易审计程式必须符合正当审计程式的最低程式要求.简易程式的审计决定生效后具有与一般程式同等的效力
(2)外部审计程式的强制性与内部审计程式的选择性。“审计程式划分为内部审计程式和外部审计程式。《审计法》...审计程式也相应以规範外部审计程式为核心。违反法定程式...会导致审计处罚决定无效等法律后果” 因此,简易审计程式只能对一般审计程式中有关编制审计项目计画、制订审计方案、编写审计日记等内部审计程式进行简化,属于程式简化式简易程式。它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式自始至终的全部内容.而是根据简易程式不同于一般程式的特点作出一些必要的、专门的规定。凡是在简易程式中没有作出规定的仍然适用一般程式的规定.如立项、取证、审计报告徵求意见、报告审议、听证、覆核程式等等。
2.简易审计程式主要体现为审计文书的简化。
(1)内部审计文书的省略。可以根据需要对审前调查、审计方案、审计业务会议等程式进行取捨与简化,调查记录、方案、业务会议决定、工作底稿、日记等文书也相应取消
(2)外部审计文书的简化。某些审计业务文书,如审计通知书等。比较简单、格式比较统一。审计机关儘可能按需设计製作统一的、格式化的、填写式的业务文书,供主审填载之用.不需每一份都另行製作列印.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四)简易程式在审计过程中的变更
简易程式变更是指审计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式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式的,应当中止项目的审计.并按照一般审计程式审计。以下的情况将简易程式变更为一般程式:(1)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需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2)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有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3)瀋计过程中接到民众举报线索,审计人员分析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4)其他不应当或者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式的情形.是指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式範围的情况.在审计前没有发现。在审计中发现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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