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和
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二)负责
发布全区安全生产
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
统计工作。
(四)依法监督
检查重大
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情况。
(六)指导、督促、协调下级执法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下级执法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查。
(七)督促全区各类生产经营
单位贯彻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準和规程。
(八)组织开展全区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抽查各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準和规程的情况,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对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负责
强制执行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含成品油)生产、储存、经营、
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负责强制执行工作;
(十)依法加入事故调查组,对生产经营
活动过程中造成
的人身伤亡或直接
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中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对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的安全生产“三
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
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
(十二)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
登记及监控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和
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处理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通过书信、
电话、来访、
电子邮件等
方式反映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信访事项。
(十四)处理国家、省、市、区政府等上级部门发来的相关
紧急指示和来电、来函,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
事件的组织
联络及相关协调工作;
(十五)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对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关安全资质、
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组织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的
应急救援工作。
(
二十)承担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