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条 本办法适
用于本市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自然村除外)。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
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
法规定,负责养犬管理
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
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
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
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的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
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
处理因养犬
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
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
教育活动。
第六条 居民、业主和其他
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文明养犬公约。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八条 市、区人民
政府在重大节
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禁止养不符合条 件的烈性犬、
大型犬。禁养犬的
品种和体高、
体长标準,由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有独户居住的
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
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畜牧部门委託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
检查,定期
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并领取免疫标誌。登记内容应当
包括养犬人姓名或
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徵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誌
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申请补发。
免疫标誌工本费的收取标準,按国家有关规定製定。
第十二条 犬
死亡或者失蹤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誌。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
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徵得
驾驶员
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
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
限制养犬人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但应当明确
提示养犬人。
第十六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
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公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採取适当的措施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发现犬类狂犬病或狂犬病等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卫生部门
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
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採取灭犬
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从事犬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注册手续。其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
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
资格。
第十九条 销售、展览、
演出和
比赛的犬,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和合法
来源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须有当地有效的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并经本地畜牧部门覆核认可,换髮本市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后,方可在指定
地点销售、展览、演出和比赛。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
举报。
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受理和处理举报。
第
二十一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收容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
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部门申领犬的免疫标誌,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和畜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
发布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登记并领取免疫标誌。
青岛市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1.不
饲养35种烈性犬种,以及体高
超过60
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烈性犬;
2.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并进行常规
体检;
3.
外出遛犬
一定要由
主人牵领,并为犬束犬链、佩戴免疫标誌,不携犬进入禁犬区域和电梯、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避免近
距离接触小孩、
老人、孕妇等人群;
4.主人携犬外出时,要準备好
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类
排泄物,
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6.因犬类管理不善而引发纠纷或者伤人时,主人要以积极
合作的态度进行处置,
主动承担必要的
经济和法律责任;
7.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
护理、
训练及医疗条件,不虐待犬、不遗弃犬,一旦发生因搬迁而不得不遗弃养犬的情况,须
提前为犬寻
找到可靠的新主人。
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自然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