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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

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

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由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并公布,共二十三条,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中文: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发布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时间:2018年9月30日发布时间:2018年9月30日发文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实施时间:2018年11月1日

规定发布

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4号
《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规定全文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条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河长、湖长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範围,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编制和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分级设立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範围内的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本规定所称河湖管理保护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域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第四条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建立河长、湖长体系。具体按照下列规定设立:
(一)省级设立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河长、副总湖长,河长、湖长;
(二)市县级设立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河长、副总湖长,河长、湖长,设区的市还应设立区级河长、湖长;
(三)乡、镇、街道级设立河长、湖长。
总河长兼任总湖长(以下简称总河湖长),副总河长兼任副总湖长(以下简称副总河湖长)。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立河长、湖长。
第五条省级总河湖长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的重大问题。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工作。
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
省级总河湖长组织检查、督促省级副总河湖长、河长、湖长及市县级总河湖长履职情况
第六条省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其责任範围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推动和督促建立跨市县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涉及跨市县的上下游、左右岸等重大问题。
省级河长、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
省级河长、湖长检查、督促负责相应河段、湖区的市县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
第七条市县级总河湖长是本市县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的重大问题。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工作。
市县级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副总河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
市县级总河湖长组织检查、督促市县级副总河湖长、河长、湖长及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
第八条市县(区)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其责任範围内河湖或者河段、湖区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协调本级相关部门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督促建立部门间联动协作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涉及跨乡镇的上下游、左右岸等重大问题。
市县(区)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
市县(区)级河长、湖长检查、督促负责相应河湖或者河段、湖区的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
第九条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对其责任範围内河湖或者河段、湖区开展日常巡查,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等相关人员重点排查侵占河道(湖面)、违法建筑、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违法养殖、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履行相关的报告职责。
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 
第十条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根据河湖管理保护方案列明的事项和要求,重点对河湖水质、岸线、排污口、非法采砂、垃圾倾倒、面源污染、涉水活动、临水建筑物等事项进行巡查。
第十一条 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自身职责範围或者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二)依照职责应由上级河长、湖长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三)依照职责应由下级河长、湖长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第十二条河长、湖长发现下一级河长、湖长存在河湖水环境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整治过程拖延、推诿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可以约谈下一级河长、湖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本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省和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河长、湖长履职的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省和市县(区)设定相应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实施工作。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促、协调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河湖管理保护方案,报同级河长、湖长审定,并负责方案具体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实施工作;
(三)协助河长、湖长做好巡河湖工作,準备相关巡查资料,协调安排相关检测事宜;
(四)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市县(区)及乡镇河湖管理保护方案,应当报省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省和市县(区)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各级河长、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河长、湖长公示牌应当在河湖岸边显着和特殊位置竖立,载明河长、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各级河长、湖长相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更新。
河湖管理保护有关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河湖管理保护问题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向河长、湖长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七条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政务系统的数据共享,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及相关行政管理提供决策和信息化服务
第十八条市县(区)或者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村级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对河湖进行日常巡查。
村级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协助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开展工作,接受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河湖管理保护,自愿担任义务巡查员、社会监督员等,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河长、湖长的考核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河长、湖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省实施湾长制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解读

《规定》共有23条、2636字,主要规定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工作职责、履职手段、工作机构、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明确了实施範围。《规定》明确了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範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实现了陆域水体全覆盖
(二)釐清了河长职责。《规定》的重中之重是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
(三)强化了履职手段。《规定》对河长巡查河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作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巡查事项,二是明确了巡查频次三是明确了问题处理方式。各级河长湖长对根据职责可自行组织处理河湖存在的问题或将问题报告上一级河长和移交下一级河长。
(四)突出了社会监督。河长湖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长湖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要求省、市县(区)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河长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及相关违法行为向河长湖长投诉、举报,河长湖长应如实记录、核实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新闻发布会

2018年10月23日,《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第一副主任、海南省水务厅厅长王强,海南省水务厅副厅长邢孔波,海南省水务厅副厅长沈仲韬,海南省水务厅河长制工作处处长秦艾斌等出席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处长彭太华主持。
各位媒体朋友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媒体长期以来对水务工作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理解支持。2018年9月30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在当前全面建设自贸试验区的背景意义重大、深远。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三方面的情况。
一、《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我省已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建立了河长制。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2090名,实现了河长“有名”。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我省湖长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完成了工作方案编制,近期将印发实施。
(二)新形势对海南河湖管理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对海南的发展进行了新的定位,要求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上先行一步,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表率。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河湖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大江大河水质总体较好,全省水质优良率达93.7%。但一些中小河流和城镇内河(湖)仍有一定的污染。在河长制工作过程中,一些河长履职不到位,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不够,一些地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机制未建立,亟须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解决当前综合治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此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藉助海南是经济特区具有立法权的优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在遵循现有涉水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予以了明确,制定了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实际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範。《规定》的出台,必将为今后河长湖长更好履职尽责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
二、《规定》的内容和特点
《规定》共有23条、2636字,主要规定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工作职责、履职手段、工作机构、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明确了实施範围。《规定》明确了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範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实现了陆域水体全覆盖。
(二)釐清了河长职责。《规定》的重中之重是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
(三)强化了履职手段。《规定》对河长巡查河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作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巡查事项,二是明确了巡查频次,三是明确了问题处理方式。各级河长湖长对根据职责可自行组织处理河湖存在的问题或将问题报告上一级河长和移交下一级河长。
(四)突出了社会监督。河长湖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长湖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要求省、市县(区)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河长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及相关违法行为向河长湖长投诉、举报,河长湖长应如实记录、核实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三、《规定》的贯彻和执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省水务厅作为河湖的主管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规定》落地生根。
(一)抓好《规定》的学习。一是结合本职工作学习。坚持问题导向,精读细学,明确《规定》针对河长制湖长製作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要求,明确了哪些程式,潜移默化、融会贯通,自觉融入到工作之中,做到依法行政。二是结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档案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深刻理解《规定》对我省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意义,将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加强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抓好抓实,确保海南水生态“只能更好、不能变差”。三是结合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学习。对标自由贸易区(港)发展目标,在建设生态环境质量一流自由贸易区(港)中大胆试、大胆闯,探索自贸试验区河湖管理保护新模式
(二)抓好责任的落实。一是落实河长责任。河长制不是冠名制,而是责任制。各级总河湖长是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河长湖长是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河长湖长要根据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需求,认真落实巡查、督察、会议、考核等制度,牵头组织好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加强督察问责。建立河长制督察体系,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採用“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情况。採取一市(县)一单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河长湖长责任。
(三)抓好河湖的治理。一是加快推进城镇内河(湖)综合整治。坚持河岸同治、建管并重,加快城镇配套管网建设,抓好排污口截流纳管,确保到2020年列入《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治理範围内的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达到治理目标,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提升。二是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强化街道办、乡镇、村委会河长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加强村级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队伍建设,划段划片包乾到人,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路到底、人员入格、责任定格”的管理网路体系,基本消除非法采砂行为。三是加强水库运行管理。水库作为人工湖泊,已纳入湖长制体系管理。下一步重点明确水库工程及水域岸线管理範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落实管控措施,严禁围垦湖泊(水库)、违法占用水域及岸线。
(四)抓好《规定》的宣传。《规定》已于10月13日在《海南日报》上全文刊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路、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做好《规定》的解读和普及,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执行高效的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也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各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宣传优势,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报导《规定》,增强《规定》的知晓率、影响力,提高《意见》的执行力。
各位媒体朋友,《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档案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工作的有力武器。全省水务系统将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规定》精神,逐级压实河长湖长责任,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为实现海南河湖“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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