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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国土资源局

兴城市国土资源局

城市国土资源局是兴城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兴城市国土资源的政府机构

基本介绍

中文: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地点:兴城市属性:非营利性性质:事业单位

职能简介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複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画;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市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採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徵收、徵用集体土地;承办由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兴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画,负责全市土地的划拨、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範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籍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八)负责全市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採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我市辖区内有权审批採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採矿权使用费、採矿权价款的徵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採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二层单位的人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三)指导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和兴城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文秘事务和行政管理党建工作、机关建设工作。
2、人事信息科
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财务科
负责编制并落实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年度计画,负责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各所)的财务核算、预算、决算。
4、审批科
审核报批非农业建设征(占)地、农转用手续;办理国有土地划拔、出让、租赁审批;直接办理城乡农(居)民个人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地籍科
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调查、统计登记和发证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抵押登记工作。
6、规划科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发展战略规划和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中长期规划;负责建设用地规划预审工作;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和农用地用途管制。
7、法规科
负责全市宣传、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负责信访接待和电话举报及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全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案件的应诉事宜。
8、矿产资源开发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採矿登记、发证、管理。
9、地质环境科
负责对全市地质勘查、矿山监察、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工作。
10、监察大队职能
依法对各类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收缴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年租金。
11、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测绘大队)
(1)、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测绘管理工作。
(2)、做好土地储备收购、收回、投放市场工作。
12、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1)、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并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13、估价所
负责做好我市管辖範围内的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土地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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