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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

2012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

运动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否则将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当日比赛,对其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做出其他相应处罚。

基本介绍

中文名称:2012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举办时间:1月8日至11日举办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赛事类型:游泳

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女子)、1500米(男子)自由式;100米、200米仰泳;l00米、200米蛙泳;l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混合泳。

参加单位

(一)哈尔滨赛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解放军
(二)南宁赛区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海军、广州军区
四、参加办法
(一)凡于2012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直接参加2012年全国游泳冠军赛的运动员必须是:
1、在2011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上达到标準的运动员。
2、在第七届城市运动会游泳比赛上达到标準的运动员。
3、在国际泳联马拉松游泳世界盃汕头站、香港站获得前20名的运动员。
(三)参加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游泳比赛的运动员员必须是:
1、2012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运动员。
2、2012年度上下半年各参加一次中心举办的全国比赛。
(四)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五)各单项分段成绩不能作为达标成绩。
(六)各单位参赛费用自理。
(七)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八)运动员必须携带注册证参赛,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使用

竞赛办法

(一)採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
(四)各单项决赛採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至16名。
(五)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300元整;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5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需交弃权费300元整;如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乾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六)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并不得参加当日和次日所有项目的比赛。
(七)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八)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
(十)运动员训练热身时,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否则将对每名运动员每次罚款300元。

裁判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至少3名国家级和12名一级以上的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提前4天,其他裁判员提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无总裁判签字的成绩册,运动员达标成绩无效

录取名次与奖励

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第1名至8名颁发奖状。

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列印报名表,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加盖公章,于赛前25天寄至承办单位。
(二)不使用网上报名和列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各单位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九、其他
(一) 各赛区必须按A4纸张标準编印秩序册和成绩册,并统计出本赛区参赛人数和达标人数。
(二) 承办单位必须在赛后1天将秩序册和成绩册(中英文)各5份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同时将电子版比赛成绩(以Excel档案形式存放的预、决赛成绩)传送到游泳部信箱:
(三) 指派裁判员在赛区的食宿、交通费由承办单位负担。
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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