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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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项目
参加单位
(一)哈尔滨赛区
(二)南宁赛区
四、参加办法
(二)直接参加2012年全国游泳冠军赛的运动员必须是:
1、在2011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上达到标準的运动员。
(三)参加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游泳比赛的运动员员必须是:
1、2012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运动员。
2、2012年度上下半年各参加一次中心举办的全国比赛。
(五)各单项分段成绩不能作为达标成绩。
(六)各单位参赛费用自理。
(七)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竞赛办法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
(四)各单项决赛採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至16名。
(五)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300元整;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5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需交弃权费300元整;如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乾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六)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并不得参加当日和次日所有项目的比赛。
(七)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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