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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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省 长 罗清泉 二○○三年九月一日
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批准后,出让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的前20日发布公告,并向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有关档案需要更改、澄清或者撤回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15日前,拍卖、挂牌开始日15日前,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告示。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可以根据告示决定是否变更、修改或者撤销原申请。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投标或者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的时间、地点及应支付的工本费;(五)投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和申请投标、竞买的截止时间以及开标、揭牌的时间、地点;(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準和方法;(七)交付中标或竞得价款的方式及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应当包括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文本。
第九条 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可到现场踏勘了解宗地的情况,提出质疑。出让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则,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标底或底价应先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后,由出让人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挂牌底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製定的协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準。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必须通过考试,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证书。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委託经省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拍卖企业具体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六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代征的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各项成本及其他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宗地供应明细清单及时审核拨付。
第十九条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的支出,以及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準备金的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需的业务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依照预算编制规定的程式,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缴入本级财政专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拨付。
第二十二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或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擅自採用协定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定书籤定后,中标人、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的,中标人、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该宗地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契约约定期限交付地价款,或者擅自改变契约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契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部分给予退还;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违约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中标人、竞得人已按契约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出让人不能按时提供所出让的土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有权解除契约;出让人应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档案,隐瞒事实的,出让人可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中标人、竞得人採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其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的,应同时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造成损失的;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讫或者坐支、截留、挪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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