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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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具体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三条凡具有自治区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其就业适用本规定。但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除外。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託,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计画、劳动、人事、财政、物价、银行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範围,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残疾人的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牧区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报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如实填报《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和市、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应缴纳的金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
第十一条缴纳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号、应缴金额和缴款期限,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託银行代为扣缴,并对逾期缴纳的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经费全额及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经费开支;(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拒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对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处以应缴金额2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套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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