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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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全文
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库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落实水库调度规程、工程巡查、安全管理和防汛抗洪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命令组织或参与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七)维护水库管理秩序,保障水库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範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连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範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範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範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确权划界等相关工作,并埋设界桩,设立警示标誌。
(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七)在水库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採石、打井、采砂、炼矿、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 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誌,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等活动。
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库区淤积严重、影响水库兴利蓄水和调度运用的,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清淤规划、清淤方案和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清淤方案应当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大坝安全管理的要求,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覆。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及管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由水库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範围内设定排污口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水库内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水库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採石、打井、采砂、炼矿、取土、修坟等活动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範围或者保护範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生产经营设施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型水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塘坝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近几年来,淄博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行的河道“河长制”管护模式及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市级试点工作均已取得了显着成效,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近期,淄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00号)形式发布了《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为今后小型水库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规定》从小型水库管理体制的理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建设程式审批、维修养护开展、违法行为追究等方面作了明确界定,为今后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权威且明确的指导依据。《规定》指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管理纳入公益事业範畴,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经费,协调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小型水库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和注册登记证书;要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职责,签订管护协定,明确管护责任,筹措管护经费,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履行工程管护、防汛抗洪等各项职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要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障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水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大坝安全管理的要求,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覆;要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同时,《规定》特彆强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照小(1型)水库2至5万元、小(2)型水库1至3万元标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和维修养护,有效保障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支出,为确保小水库安全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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