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规範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属档案: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25日
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对象为: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定建议;
(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六)制定考核标準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託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基地认定标準(试行)》要求;
(三)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第十一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範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準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内容与标準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内容与标準(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範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画,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画、报名条件、招收程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路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託培训协定;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定。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画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定对口支援协定,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定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第二十九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範化培训内容和标準,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建立理论考核题库,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準,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属档案:《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附属档案
《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1.《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16位,按照“年份代码(4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专业代码(4位)+培训基地代码(3位)+该培训基地该年度结业人员顺序号(3位)”的顺序制定。各代码之间留半角空格。
2.年份代码为培训对象通过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年份。
4.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业代码统一设定为4位数,专业代码详见表2、表3、表4。
5.培训基地代码及该培训基地该年度结业人员顺序号由各地根据给定的代码位数规範地编写。
表1. 各省(区、市)行政区划的前两位代码
表2.临床医学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培训专业代码
内科
0100
儿科
0200
急诊科
0300
皮肤科
0400
精神科
0500
神经内科
0600
全科
0700
康复医学科
0800
0900
外科(神经外科方向)
1000
外科(胸心外科方向)
1100
外科(泌尿外科方向)
1200
外科(整形外科方向)
1300
骨科
1400
儿外科
1500
妇产科
1600
眼科
1700
耳鼻咽喉科
1800
麻醉科
1900
临床病理科
2000
检验医学科
2100
放射科
2200
超声医学科
2300
核医学科
2400
放射肿瘤科
2500
医学遗传科
2600
预防医学科
2700
表3.口腔医学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业代码
表4.中医学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培训专业代码
中医
3500
中医全科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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