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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许可权,加速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境内普通中国小(包括简易国小或教学点)、职业中学、幼稚园(包括学前班)、盲聋哑学校(班)、弱智学校(班)、工读学校以及基础教育服务的师範学校、教师进修院校。

我区基础教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基础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各自职责许可权管好基础教育工作。乡(镇)应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基础教育工作。

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政发[1991]102号【发布日期】1991-10-20【生效日期】1991-10-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20日宁政发〔1991〕102号)
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许可权,加速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境内普通中国小(包括简易国小或教学点)、职业中学、幼稚园(包括学前班)、盲聋哑学校(班)、弱智学校(班)、工读学校以及基础教育服务的师範学校、教师进修院校。
第三条我区基础教育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基础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各自职责许可权管好基础教育工作。乡(镇)应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基础教育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编制全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高中年度招生计画,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指导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三)制定基础教育教学计画的执行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的标準及教师队伍建设,中国小校长、教师培训规划,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四)确定师範院校的设定方案、招生、分配计画,负责完全中学、高级中学的统一规划及学校设定、调整、撤销的审批,并确定国小的服务半径、普通中学的办学规模;(五)拟定全区基础教育生均经费开支标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六)确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机构设定、校舍标準、教师工作量制度,并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準基础上确定自治区教职工工资标準;(七)负责对全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八)制定我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及措施,扶持、帮助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行署、市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所辖县(市、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农、科、教相互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协调发展;(三)负责审批城市初级中学和国小的设定、调整或撤销,管理直属中国小和幼稚园,发展特殊教育;(四)落实自治区关于校长、教师的培训规划,检查评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等各项标準的执行情况;(五)组织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改善本地区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六)负责本地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管理工作,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县(市、区)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础教育的规定;(二)制定本县(市、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农、科、教相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技术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定、布局方案;(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师培训计画和有关教师待遇的各项规定,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五)负责审批农村初级中学、国小的设定、调整及撤销,确定中国小、幼稚园的办学规模,负责管理完全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示範性国小和幼稚园,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盲聋哑和弱智教育;(六)负责本县教育事业费的分配和管理,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广泛社会动员,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本县的办学条件;(七)负责本县中心国小以上校长的选拔、聘任和中国小、幼稚园教师的资格认定、使用、工资待遇及辞退工作;(八)负责对中国小、幼稚园教师的考核、调动、奖惩和师範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九)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害。
第七条乡(镇)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本乡(镇)义务教育,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布局设定方案;(三)制定本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管理本乡(镇)的国小和教学点,并指导村委会办好村国小和教学点,充分发挥村委会办学的积极性;(四)做好本乡(镇)国小教师队伍的建设,落实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负责本乡(镇)内国小教师的调整、调配工作;(五)落实徵收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筹措教育经费的规定,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及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厂(场)矿办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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