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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是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的一项行政审批工作。主要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工作。

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基本介绍

中文: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作用: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现状:取消取消时间:2014年08月12日

项目背景

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组织机构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标準条件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範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画;(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範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契约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準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项目取消

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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