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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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中文名: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文 号:滁政办秘〔2015〕69号印发时间:2015年5月7日印发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类 别:规範性档案施行时间:2015年5月7日简述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5〕69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範邀请招标活动,防範政府投资项目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四)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第六条 具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契约估算价在100至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採购单项契约估算价在50至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契约估算价在30至100万元的,市公管局作出批覆前应当与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研究决定。
施工单项契约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採购单项契约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契约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公管局应当与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邀请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进场交易的,中标通知书市公管局不予备案。
第十条 政府採购项目邀请招标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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