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体制
![审计体制](http://www.zzww.net/w/notimg/190.jpg)
我国审计体制的现状
l.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指审计机关的隶属关係和审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係。我国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有别于其他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它具有三个显着的特徵: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2.机构设定
我国审计机关有两种,即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它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作为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独立的行政主体从事活动,直接审计管辖範围内的审计事项;另一方面,审计署作为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3.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审计法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範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按照该条规定,我国审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有两类,即审计机关驻地方派出机构和驻部门派出机构。目前,审计署在地方18个城市设立了驻地方派出机构,称审计署驻xxx特派员办事处。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为便于工作也在其审计管辖範围内设立了派出机构。驻部门派出机构,是审计机关派驻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审计机构。现在审计署在国务院25个部门设立了派出机构,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驻部门派出机构。
审计监督是一项原则性强、业务要求高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体来说,审计机关配备的审计人员既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又要遵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实行迴避、保守秘密等职业道德。
5.经费来源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保证,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条件。在我国立法中,行政机关的经费问题一般不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但考虑到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财政部门存在着直接的监督与被监督关係,这与其他行政机关是不同的。因此,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外国审计体制
(一)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
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完全独立于政府, 主要审计政府财政。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已开发国家和许多开发中国家十分普遍, 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英美两国比较典型, 是国会名副其实的“牧羊犬” 。美国除了国会设有审计机构外, 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还另设有监察长办公室, 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 主要负责审查所在部门的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的合法性。
(二)审计机关属于司法
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许可权, 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因而, 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採用。法国、义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 它们设立审计法院, 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 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审计人员多为法官, 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财政。同时, 负责管理财政部派出的公共会计。
(三)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
(四)隶属于国家行政
(五)审计和监察职能合一
(六)主计审计长模式。
对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的评析
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範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得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二是时效性比较强。审计机关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正建设,惩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完善法制,建立健全巨观调控体系。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同时,审计事业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法律规範体系,形成了一支基本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队伍,审计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範化的轨道。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审计体制还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地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和支持审计工作,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利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和相应素质与能力的审计人员在配备上得不到保证。地方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都繫于本级人民政府,其工作也偏向于地方政府,对上级审计机关很难说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配备上,工作人员的选调上,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很少考虑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将一些不懂审计业务工作的领导或干部安排到审计机关,造成审计机关领导外行多、职数多的不正常现象,影响审计工作。再者,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按规定应事先徵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徵求意见很不严肃,有的不发正式档案,只是打个电话或口头告知就算徵求意见,使上级审计机关丧失了真正进行考察和提出意见的机会和权力。
四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係,但目前我国审计机关的经费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两者关係明显不顺,审计工作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制约,客观上势必会影响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把审计机关视同一般行政机关,加上一些地方财力紧张,许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特别是地、县两级审计机关的经费紧张的问题更加突出,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中央审计力量严重不足。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管辖範围的确定原则,隶属于审计署及其派出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大约有3万多个,每年实际审计的单位不到3000个,审计覆盖面只有10%左右,审计署没有力量将审计的覆盖面延伸到地、县级基层。中央企业及其部门分支机构大多数是垄断性企业,这些单位的资金量约占全国80万个被审计单位资金量的70%左右,驻地方的中央企业同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但地方审计机关却不能对其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不仅影响到中央巨观政策的执行和国家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而且也影响到地方审计机关的权威。
六是审计系统内部的思想认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有的审计干部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中,巨观意识不强,创新精神不足。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新旧经济体制转换、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运行模式的整体重构带来的审计工作内涵和外延发生的变化,也使得一些审计工作者产生模糊认识。这是当前影响和制约审计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促进审计事业与时俱进,不断向前发展的最大思想障碍。
改善审计体制的建议与措施
(一)由“行政型”改为“立法型”
从外国审计体制来看大体分为两类: 即“行政型” 和“立法型” 两大类, 应该说, 立法型更具有威慑力, 这也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种管理体制。我国现採用的是“行政型”管理体制。因此, 将审计体制由“行政型” 改为“立法型” , 使各级审计部门隶属于各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彻底从国家行政职能中脱离出来, 成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职能的手段, 不失为一个解决上述弊病的好办法。此举一方面可以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手段, 使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真正深入内部了解政府的资金运作, 财政收支, 而不仅仅是目前的听听报告, 看看档案式的巨观监督; 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开审计部门所受到的种种束缚,更好的发挥审计职能, 放手进行监督, 促进政府廉洁高效。
(二)重组审计部门与资源
2.重组审计资源, 将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等部门中的执行审计职能的人全部划归审计部, 充实审计部的力量。我国审计署机关仅四五百人, 只是美国的十分之一, 难怪我们的审计覆盖面仅10%左右。
3.中央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同时撤销各地审计厅, 将各地审计厅全部改为特派办, 有特派办的地方将审计厅合併到特派办。因为, 实行垂直领导后, 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问题基本解决, 人事、业务和经费都由审计部统一安排, 因此它与特派办分设也就没有必要。省对地市审计机关也实行垂直领导, 但地市审计机关的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5.行使属地审计原则, 改变现行审计管辖範围, 消除审计盲区。不论中央单位还是省直单位,只要它在哪个地区就由哪个地区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如果有困难, 再由上级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实行垂直领导为实行属地审计奠定了基础。
(三)加大查处力度, 公开审计结果,加大透明度
本文由'用舒云'发布,不代表演示站立场,转载/删除联系作者,如需删除请-> 关于侵权处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