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名称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节能专项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专项由长沙市能源管理机构主管,市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实施对节能专项的申报、评审及跟蹤督查工作。市能源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画,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节能专项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能源管理机构下达资金使用计画,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节能专项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準则,按照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确保节能专项的规範投入、高效引导。
第二章 支持的範围和方式
第六条 支持项目範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申报节能专项项目的範围: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最佳化与节约和替代石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展览等项目。
(八)支持採用契约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九)其他政策性需支持且有较大节能成效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一)工程类项目主要採取奖励方式支持
1、工程类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示範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与推广、契约能源管理模式等项目;
(二)非工程类项目主要採取补助方式支持
1、非工程类项目包括: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节能示範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
(三)项目奖励与补助标準依照当年下发的节能专项计画指南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方式
第九条 申报与审批程式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登录《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受理后,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向所属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电子申报材料,市直及以上单位可直接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提交;
(三)市能源管理机构对通过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的申报单位项目进行汇总;
(四)市能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汇总的项目材料按照盲审的要求进行网上论证评审;
(五)市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
(六)市能源管理机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长沙晚报》和长沙能源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再次审查论证。公示结果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公示期间,各公示单位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公示期结束未按时限报送纸质材料的项目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七)市财政部门和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对通过审批且公示无异议项目单位下达资金拨付计画。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相关附属档案材料:
2、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画,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节能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準则及财务通则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市级节能专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专项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支持的项目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至市能源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十四条 获得节能专项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节能专项发挥实效,应积极配合各级能源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节能专项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
(三)不按要求向能源管理机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管理、设备、岗位备案情况的单位;
(四)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机构在项目能源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能源审计报告或监测(评估)报告反映不全面、不真实或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
(二)为企业出具虚假能源审计报告,致使节能资金支持超出本办法规定範围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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