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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中文: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17年7月8日

暂行规定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于伟国
2017年7月8日
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条 为了加强对射钉器、射钉弹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省行政区域内射钉器、射钉弹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射钉器是指按照国家标準生产製造的,以击发射钉弹使火药燃烧产生的高压气体,推动射钉等进行作业工具
本规定所称射钉弹是指按照国家标準生产製造的经射钉器击发燃烧,产生高压气体推动射钉等的火药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钉器、射钉弹的公共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钉器、射钉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射钉器、射钉弹生产、销售单位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定期检查内部安全管理和流向信息登记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射钉器、射钉弹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和流向信息登记等制度,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人不得生产、销售射钉器、射钉弹,对其购买、使用的射钉器、射钉弹应当採取安全措施进行保管。
禁止在流动或者临时性摊点销售射钉器、射钉弹。
第七条 射钉器、射钉弹的购买和销售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销售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繫方式、购买时间产品代号、产品编码、数量等信息,保留二年以上备查,并自销售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上传至全省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射钉器、射钉弹的,应当留存购买者姓名、地址、联繫方式等客户信息,并保留二年以上备查。
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繫方式等客户信息。
第八条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台账,记录使用人和射钉弹消耗情况等信息,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原持有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射钉器、射钉弹的,应当如实记录射钉器、射钉弹信息以及受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繫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销售单位一个月内向同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射钉器2支以上或者射钉弹500发以上的,应当自销售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射钉器、射钉弹丢失被盗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录入全省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制、改装射钉器、射钉弹。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流向信息登记等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留实名登记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使用登记台账的;
(五)转让射钉器、射钉弹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买受人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事项的。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生产、销售射钉器、射钉弹的;
(二)在流动或者临时性摊点销售射钉器、射钉弹的;
(三)改制、改装射钉器、射钉弹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2017年7月8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191号令,公布了《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幺?
射钉器、射钉弹是利用火药能量发射射钉的紧固器材,主要用于军用舰船和装甲车辆快速修补,在民用建筑、安装领域也套用广泛。近年来,我省利用射钉器非法改制枪枝问题相对突出,一些製造企业迎合非法改制需要,蓄意製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準的射钉器和超大威力射钉弹,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改制枪枝实施杀人、抢劫、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暴恐分子利用射钉弹内发射药製作爆炸装置实施暴恐犯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目前(2017年),射钉器、射钉弹未被列入管制器具,其生产、销售未列入许可範围,在各类五金店、网店均可购得。近年来,为加强对射钉器、射钉弹的公共安全管理,我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5〕678号)要求,严格督促省内销售企业落实销售射钉器、射钉弹实名登记制度,实行流向信息登记管理。因此,为了巩固治理成果,加强对射钉器射钉弹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这项工作予以规範,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规定》的管理对象是什幺?
为了明确管理对象,《规定》将管理的射钉器範围限定为击发射钉弹使火药燃烧产生高压气体,推动射钉进行紧固作业的工具,不包括其他以气瓶、空压机等为动力,威力小,且构造複杂,尚未发现制成枪枝案例的射钉器(第三条)。
三、《规定》如何开展射钉器、射钉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为了建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钉器、射钉弹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四、《规定》如何强化射钉器、射钉弹的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建立健全射钉器、射钉弹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全全监管落到实处,《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将射钉器、射钉弹生产、销售企业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管理(第五条);二是明确射钉器、射钉弹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六条第一款);三是明确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射钉器、射钉弹,禁止在流动或者临时性摊点销售射钉器、射钉弹(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四是禁止改制、改装射钉器、射钉弹(第十条)。
五、《规定》对射钉器、射钉弹购销实名登记管理有何规定?
实行购销实名登记管理是加强射钉器、射钉弹源头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5〕678号)、《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覆》(公复字〔2011〕3号)均明确要求,销售射钉器(弹)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有利于掌握流向信息,及时查处违法改制行为。因此,《规定》明确射钉器、射钉弹的购买和销售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购买人和销售产品的有关信息,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客户信息(第七条)。
六、《规定》如何建立射钉器、射钉弹流向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射钉器、射钉弹流向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射钉器、射钉弹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第六条第一款);二是要求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建立使用登记台帐(第八条);三是建立射钉器、射钉弹购销使用报告制度(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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