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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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徵象,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範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首次公布了《职业病範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1987年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职业病名单,共有9类99项,另制订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尘肺防治条例》等。
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职业性病损的致病条件
3.接触时间,每天或一生中累计接触的总时间。
4.接触强度,指接触浓度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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