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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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四川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準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为基本法,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樑、纽带作用,积极为本会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达到促进中小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的。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成华街5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业务是:
四、开展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宣传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九、按有关规定,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十、承办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二、个人会员:各类中小企业及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各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负责人,热心于中小企业并在某方面有所专长的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中小企业作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
四、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制定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会长提名通过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增补或免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审查本会财务。
第十二条 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秘书长由会长任命,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任命。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定本会工作计画和工作总结;
三、审定本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建议,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五、审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邀请特邀会员;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主持换届选举工作;
七、筹集本会活动经费,并监督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画;
三、联繫会员和向会员提供服务;
四、经管会费收支;
五、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由秘书长统一领导。
第十五条 为加强本会的工作指导,聘请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有威望的领导、专家和离退休老干部为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其所担任的本会职务予以免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参与允许範围内经营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使用範围:
二、本会举办或参与的各种服务活动费用;
三、本会的外事活动费用;
四、本会印发档案、资料、刊物费用;
六、本会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物品购置费;
七、本会其他正当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支出由常务理事会监督审查。
第六章 本会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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