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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是由蒙古在1998年12月11日,于北京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条约分类:体育签订日期:1998年12月11日生效日期:1998年12月11日时效性:现行有效条约种类:协定签订地点:北京
  第一条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发展两国在体育运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第二条双方为提高各自运动员训练技术水平,鼓励互派体育团队参加对方举行的双边和多边比赛,以及就双方感兴趣项目进行合作训练。第三条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的负责人相互学习、交流经验;鼓励双方相应体育组织及体育院校建立直接联繫。具体交流的经费条件,其中包括在双方体育院校进行体育人才的短期培训,由双方相应机构商定。第四条为提高体育运动成绩,双方鼓励两国的摔跤、柔道拳击体操(含艺术体操)、桌球、篮球足球游泳滑冰滑雪武术西洋棋、脚踏车、举重、射箭赛车等体育组织之间进行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组织直接商定。第五条为扩大中蒙两国体育领域的合作,双方鼓励交换体育刊物和信息;鼓励互派体育记者。第六条根据本协定,双方团体互访的经费安排为:(一)派遣方负担本国团体的国际旅费(包括机场税)和保险费;(二)接待方负担对方团队在本国逗留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性伤病费用。如参加国际比赛,按比赛组委会规定的经费条件办理。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协定作出修改补充。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代表代表王宝良达·查希勒(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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