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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制定《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5日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财企〔2011〕429号印发。《办法》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中文: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文号:国发〔2009〕44号发布时间:二○一一年二月五日发布部门: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基本信息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4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规範管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现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暂行办法

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离岛次数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离岛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政策。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第四条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徵收。离岛免税店应向海南专员办、海南省国税局报送年报。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统一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第五条 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其经营主体可为单一股东或多元股东,可採取参股、合作方式经营离岛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必须对离岛免税店绝对控股。
第七条 设立离岛免税店,由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合作协定(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
(二)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範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
(三)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离岛免税店所涉及的经营场所选址、机场隔离区购物提货场所等初步意向性协定或安排。
第八条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新设企业除外);
(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不得以设立分店、分柜檯,不得以通过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手段,擅自扩大免税品经销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如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需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离岛免税购物业务等情况,应报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免税店建设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应加强相互联繫和信息交换,并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大监管力度,对离岛免税店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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