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429号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规範管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现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离岛次数、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徵收。离岛免税店应向海南专员办、海南省国税局报送年报。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统一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第五条 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离岛免税店所涉及的经营场所选址、机场隔离区购物提货场所等初步意向性协定或安排。
第八条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免税店建设并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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