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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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信息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24号
为规範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徵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範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及《水资源费徵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
第二章 使用範围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包括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与取水许可监督实施;水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水资源调度等。
(六)节水示範项目和推广套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事项。
(二)设备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和升级改造费用;信息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和软体购买费用;为应对和预防危害供水安全、水事纠纷等突发性事件购置、租赁应急设备、装备以及工作补助的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测、採集、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专用车船费:是指购置、运行和维护水资源监测、监察以及应急净水等专用车船而发生的费用。
(八)培训费:是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培训而支出的费用。培训费的开支标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宣传奖励费:指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委託业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託外单位协助完成项目部分业务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是指水资源监测、计量以及示範项目和推广套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
(二)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修建楼堂馆所;
(五)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覆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根据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结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中央本级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式分别组织申报、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与资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属于政府採购範围的,应当按照政府採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选择承担单位及确定预算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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