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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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是辽宁工业大学制定的管理办法,共三十条。
一、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规依法实施的监督。
校纪委监察处依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凡经费预算达到学校关于招标额度要求的,由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招标方式。
第七条 学校招标分为委託代理招标和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
委託代理招标,是指学校重大项目招标在省招投标中心或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学校组织招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校内招标工作。校招标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校领导任组长,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资产处、教务处、后勤处、图书馆、医院等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档案。招标档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準、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準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契约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準有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档案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考察。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档案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三、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档案确定的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档案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单位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档案,开标时都应噹噹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十七条 招标由学校依规组建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成员由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负责单位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在我校或政府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採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係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招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招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準;
2、能够满足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订立书面契约。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契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定。
招标档案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四、纪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的中标全款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直至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已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档案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定的罚款,对有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招标小组成员取消担任招标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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