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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範、标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绍

中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用: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範了矿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全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採用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安检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构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範围和管理许可权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计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四条 各级领导、职能科室、基层区队及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需承担经济与行政责任外,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採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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