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範了矿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全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採用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安检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构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範围和管理许可权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计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四条 各级领导、职能科室、基层区队及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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