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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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2019年6月12日
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提升团支部组织力,强化团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团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民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
(四)认真履行职责,引领凝聚青年,在青年中加强和改进理论武装工作,坚定青年听党话、跟党走的人生追求;组织动员青年,配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动员青年建功新时代;联繫服务青年,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做青年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贴心人。
第2章组织设定
团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支部。
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团员大会召开后,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团委递交选举结果报告。团支部成立批覆和选举结果由批准其成立的团委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团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团支部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团委批准,也可以由上级团委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直接作出决定。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团员组织关係不转接的,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团支部。
临时团支部主要组织团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团员,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团员、处分处置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不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临时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指定。
第3章基本任务
第九条团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找準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充分发挥团员的模範带头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四)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定期开展主题团日,及时更新团员信息,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团员组织关係转接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做好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关怀帮扶困难团员;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注重发挥好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的骨干、表率作用,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範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条不同领域团支部要结合实际,完成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学校中的团支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筑牢青年师生的理想信念根基;突出实践育人,教育和帮助学生做到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加强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做好团员团组织关係转接工作;反映青年师生合理诉求,服务青年师生成才发展,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团支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普通中等学校中的团支部,做好政治引领和仪式教育,把好入团关口,做好“团队衔接”工作;职业院校中的团支部,弘扬和践行工匠精神,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成长成才。
(五)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团支部,围绕中心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帮助青年提高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推动团员、团干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深入基层、改进工作。
(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团支部,发挥团员的带头作用,团结凝聚青年,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教育引导青年增强政治认同,帮助青年提升职业素养,推荐青年人才;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反映青年合理诉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七)流动团员团支部,组织流动团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引导团员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有效发挥作用;对组织关係不在本团支部的流动团员教育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係所在团支部。
第4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团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团支部团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讨论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的团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团支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讨论通过对团员的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团支部委员会是团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团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团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团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重要事项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团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团员人数较多或者团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团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团小组,并设立团小组组长。团小组组长由团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团小组团员推荐产生。
团小组主要落实团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团支部安排的任务。团小组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团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团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託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委员召集并主持。团小组会由团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5章组织生活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
专职、挂职团干部应当编入一个团的支部,并参加所在团支部或者团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团支部应当组织团员按期参加团员大会、团小组会和上团课,按期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定期召开团支部委员会会议。
团课应当针对团员思想和学习、工作实际,採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团的领导机关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团员讲团课,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1次团课。除团支部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团课可以扩大至积极向本团支部靠拢的青年。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习应当不少于8个学时。
团支部结合重点工作一般每月开展1次主题团日。主题团日开展前,团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团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係的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团支部或者团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1次。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可以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当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支部,可以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一般应当在每年1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开展。学校团支部一般应当在秋季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当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更新“智慧团建”系统中团支部、团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6个月的,一般在原团支部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将组织关係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支部,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团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团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特殊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团员,团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团员,团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6章团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有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应当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团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选举,应当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没有同级党组织的团支部,应当事先向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团支部委员会由团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支部委员会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共同研究,可以指派团支部负责人。
建立健全团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团组织隶属关係和团干部协管许可权,上级团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团支部,一般提前3个月提醒做好换届準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书记负责团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团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团员大会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团支部副书记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团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準,採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员、优秀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团支部,在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建指导员,指导、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团支部、规範基础团务、推动重点工作等职责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团支部书记按程式担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上级团组织应当定期对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对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政治培训、思想教育及基础团务、团内纪律规定等内容,根据其年龄特点和接受程度,加强培训课程的科学化、标準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发挥优秀团干部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七条培养树立基层团干部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着成绩的团支部书记及委员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八条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团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团支部团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工作长效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团组织应当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及时作出调整。
第7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条各级团委应当把团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团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团支部建设工作,大、中学校团委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团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团委书记应当结合落实密切联繫青年机制,带头建立团支部工作联繫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準化、规範化建设。可以将团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团支部作为县级团委直属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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