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
《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
税收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每个科
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
小时。
考试以3年为
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的人员须在
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3个科目的人员须
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经济类、法学类大专
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
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
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
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
业务满1年。
(七)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八)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
根据《关于
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
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
档案规定的程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一般为前一年的12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
部门公布的
时间为準)。
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製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证书》。该证书在全国範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
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
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
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