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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为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福建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拓宽参与範围和方式

(一)敞开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加快实施增量水利项目。已列入福建省委省政府《行动计画》以及《福建大水网规划》、《福建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项目,尤其是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库、引调水、城乡供水等工程,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
(三)盘活现有水利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已建水利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託经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四)因地制宜选择参与方式。各地结合实际,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管理契约(MC)、委託运营(O&M)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项目,可参照水利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五)鼓励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对公益性较强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可採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水电站、自来水厂、旅游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落实优惠和扶持政策

(六)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水利工程,可按协定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徵收、徵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七)优先安排政府投资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省级以上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省级投资补助可适当上浮补助标準,上浮比例超过10%。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八)引导设立水利投资基金。鼓励省水投集团等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入专业化合作机构,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水利投资基金,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九)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依照法规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确定。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或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和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十一)提供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加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 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对符合《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财政贴息。对符合省级PPP项目增信资金支持範围的项目,优先融资增信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PPP项目公司上市,享受我省公司上市奖励政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PPP项目公司属小微企业的,省经信委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十二)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将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纳入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进一步明确初始水权,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科学核定取水户的取水权,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水权流转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在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地区,逐步开展农业与工业、生活用水有偿转让和交易,鼓励和引导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我省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PPP项目公司,享受我省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
(十四)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用林用海指标。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予以优先保障和安排用林用地用海指标。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画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政策。
(十五)支持试点示範项目。对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将优先筛选推荐纳入国家层面的试点示範项目,争取国家政策与资金支持。经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认定,2015—2017年列入省级PPP示範项目的,省财政按照项目新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给予实施地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奖励标準是: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 30 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 500 万元。列入财政部PPP示範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上述标準增加20%。

三、规範项目实施管理

(十六)把握项目操作流程。重大水利工程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规範执行项目识别、项目準备、项目採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操作流程;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可结合实际,适当精简有关流程。
(十七)执行项目建设程式。水利工程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式组织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谈判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档案,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式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式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需要可适当合併简化审批环节。
(十八)签好投资运营协定。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契约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係、责权利关係、建设运营标準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契约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和投资者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契约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範机制。
(十九)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範企业运行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用工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改革完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公益性、战略性功能的实现
(二十)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契约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定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準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準,加强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二十一)强化实施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益性效益的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土地、环境等主管部门也要按职责依法加强投资、规划、用地、环保等监管。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相关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颱风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人员设备撤退转移预案、应急水源调度预案等。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採取应急管制措施。
(二十三)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妥善做好项目移交接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在社会资本投资协定中,应明确退出路径,协定期满退出的,按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準,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资产交割等工作;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的,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
(二十四)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方式方法,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契约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十五)加强风险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债务负担水平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政府付费等财政支出规模,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内,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四、强化项目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建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十七)完善PPP项目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策划,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并动态更新省市县三级PPP项目库,省级项目库汇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纳入PPP项目库,及时跟蹤调度、梳理汇总项目实施进展
(二十八)加强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水利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準、建设项目等信息,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及时享有相关信息。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征地移民、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和指导,为工程建设和运营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投资提供谘询、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二十九)加快审查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水利项目审批部门协调机制,最佳审核审批流程,创新审核审批方式,加快审核审批进度。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可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核、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
(三十)开展试点示範。各地要选择一批项目作为试点,加强跟蹤指导,及时总结可複製、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範带动作用。试点内容包括探索防洪等公益性部分的成本分摊和运营机制、远期供水的成本分摊和运营机制、相关项目捆绑组合开发经营、经营管理考核评价体系、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国有资产监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经营主体责任以及政府投资、产品定价、财政补贴、金融支持运作方式等。
(三十一)做好宣传推介。採取广播电视、报纸、网路、会议渠道,广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大力宣传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促进水利发展的积极作用,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通过组织推介会、对接会等形式,向社会资本推荐水利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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