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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经清华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7月14日发布

基本介绍

中文: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5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健康複查。健康複查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準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者,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或补考)与否,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协定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或“不通过”)。还应做出具体处理,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和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因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一般情况下,只限相近专业的转换
第十六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的申请。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複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者,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申请停学,或学校认为其应当停学的,经批准可以停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学期满,经申请可复学。
二十条 研究生应徵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停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经批准的休学、停学的时间,不包括在其修业年限中。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因患病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院(系、所)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二十五条 对做退学和取消学籍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从学校批准其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修业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两至三年
(二)普博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直博生和提前攻博生(含硕士生阶段)的修业年限,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準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準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申请毕业时仍未解除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提供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的就业和派遣,由学校就业中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8年7月1日修订的《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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