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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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健康複查。健康複查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準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和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的申请。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複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者,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申请停学,或学校认为其应当停学的,经批准可以停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学期满,经申请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经批准的休学、停学的时间,不包括在其修业年限中。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因患病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院(系、所)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二十五条 对做退学和取消学籍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从学校批准其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修业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两至三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準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申请毕业时仍未解除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提供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的就业和派遣,由学校就业中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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