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2007〕24号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
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订本
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属档案: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範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
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
人员,
批准评审委员会
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
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
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
学者组成,每届聘期3年,
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
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式和要求进行,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
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
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
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
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
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
信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
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各中央主管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
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
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
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
条件。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
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
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
改正后
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
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评选程式违反规定的;
(三)
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
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部向各有
关中央部门主管司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批覆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主要
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批覆评审意见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
统一印製的国家奖学金荣誉
证书,并
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